⒈ 犹致治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唐文宗开成五年》:“致理之要,在於辩羣臣之邪正。”唐 路贯 《和元常侍除浙东留题》:“谢安 致理逾三载, 黄霸 清声彻九重。”明 张居正 《请定面奖廉能仪注疏》:“臣等窃惟致理之道,莫急于安民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