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谓社稷之神。
⒉ 古谓土地神的神主。
⒈ 古谓社稷之神。
引《管子·侈靡》:“夫事左中国之人,观危国过君而弋其能者,岂不几於危社主哉!”
《史记·封禅书》:“於 杜 亳 有三社主之祠、 寿星祠。”
《史记·封禅书》:“秦 巫,祠社主、 巫保、族纍 之属; 荆 巫,祠 堂下、巫先、司命、施糜 之属。”
司马贞 索隐:“社主,即上文三社主也。”
⒉ 古谓土地神的神主。
引清 王鸣盛 《蛾术编·说制七·社主》:“《淮南·齐俗训》云:‘ 有虞氏 社用土, 夏后氏 社用松, 殷 人社用石, 周 人社用栗’,《五经异义》云‘《论语》“夏后氏 以松, 殷 人以柏, 周 人以栗”
,谓社主也。’”按,《淮南子·齐俗训》“殷 人之礼其社用石” 高诱 注:“以石为社主也。”